将污染物与其他物质混合,无疑会降低污染物的表观强度,但却因没有从险废物吗?我们从强制性国家标准角度来看看。
一、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判定规则
在GB 5085.7-2019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》中规定了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判定规则,具体如下:
1:毒性、感染性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的情况
毒性/感染性
毒性、感染性的危险废物,与其他物质混合,会导致危险特性扩散,表观上使得毒性或感染性降低,但却使危险性的范围增大,其风险并没有降低。因此,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就属于危险废物。
2. 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的情况
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危险废物
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,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定,如果具有危险特性,就属于危险废物;反之,不再属于危险废物。
3.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的情况
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
当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后,得到的废物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。也就是说,即使混合后的放射性没有达到放射性废物的认定标准,但也作为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。
二、危险废物混合判定规则的启示
混合
对于具有毒性、感染性、放射性的废物,不能与其他体系混合,应妥善盛装,并做好监管,按照规定进行处理。具有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的物质,如有需要,可与其他物质混合。但在混合后需要对整体的危险性进行鉴定,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。
渣
毒性、感染性、放射性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,其危险性的分类是根据混合前废物的危险性进行认定的,可以与最终混合物本身的危险性存在区别,因此,在对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时,需要对废物的来源进行调查分析。
0755-270852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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